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請符合申請資格同學務必於時間內繳交相關申請資料至註冊組。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
    讀學校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
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
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
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符合申請資格同學,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

                         時間內至註冊組辦理。

 一、獎學金頒發對象:現就讀國內各公立大專校院學生。

二、獎學金頒發對象:

1.獎勵對象:警政署編制內現職員工子女。

2.獎助對象:因公殉職、死亡之編制內現職員工子女。

三、申請標準:

1.獎勵部分:學業成績80分以上,每科均需及格。

2.獎助部分:學業成績60分以上,每科均需及格。

四、獎勵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高中組: 每學期31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高職組: 每學期24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獎助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高中職組: 每學期各5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五、申請方式:由學校推薦。

六、應檢附資料:

1.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單影本。

2.家長警政單位在職證明。

3.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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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5-03-16 12:28:11

一、 辦理山西籍學生一○三學年度助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自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三月24日止,(各校戴止期限自定) 隨函檢附本會助學金辦法一份,申請表二份,煩請惠予代為公告,俾 貴校山西籍學生一體週知,依限申請。申請表得向本會來函索取,或依格式尺寸自行影印備用。
二、 此項助學金為普遍的補助性質,不排除其他任何獎助學金。
三、 貴校山西籍學生之申請表請予彙總辦理,本會不接受個別申請,並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期前寄送本會。(以郵籤為憑)
四、 貴校收到本會助學金轉發學生後,懇請將收據迅速寄給本會以利結案。
五、 承蒙歷年協助至深威激,諸祈 惠察為荷!
附件如文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3月26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校內收件截止日:3月17日止

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住民子女獎助學
金申請及發給事宜,以鼓勵優秀學生,並關懷扶助清寒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於本市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
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
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凡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
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除外),並符合
本要點規定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四、申請人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
本府指定之複審學校(以下簡稱複審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一) 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 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
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

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
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 至104年 4月 08日止。

*補助條件: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一) 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二) 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繳驗證件如下:
1. 申請書(附件一)。
2. 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 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總平均成績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4. 切結書(附件三)。
5. 領據(附件四)。
6. 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
7. 低收入戶證明(需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
   ※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請附1~5項。
   ※ 申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請附1~6項。(除有第7項低收入戶證明者外,其他皆須附第6項文件-家庭狀況訪視表)
 

校內收件截止日:3月17日止

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住民子女獎助學
金申請及發給事宜,以鼓勵優秀學生,並關懷扶助清寒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於本市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
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
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凡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
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除外),並符合
本要點規定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四、申請人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
本府指定之複審學校(以下簡稱複審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一) 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 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
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

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
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

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助學金額:

  高中(職)組:

1. 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六個月前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二學期為3月18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     

請詳見官網http://www.ht.org.tw/ed2-1-2.html

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申請條件: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

  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高中(職)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

  之處分。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高中(職)學生:五十五名(包括

       專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獎學金金額二千五百元。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3.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4.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5.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校內收件期限:104年3月6日止。

104年度「嘉義市千盞燈─照亮眾學生」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1.凡設籍嘉義市6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或家境清寒,致生活及負擔學費用陷於困難者。

2.符合上述條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70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3.申請本助學金須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申調家庭戶內人口財稅及戶籍等資料,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4.學生就學須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補助(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除外)。

、補助金額:私立高中職補助1萬元。                                            

三、繳交文件:

1.申請表 。

2.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3.在學證明文件。

4.自傳。

請依繳交文件順序排列,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裝訂

四、申請期間:至104年3月28日止,受理學生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若有缺件亦請於3月28日截止前送至嘉義市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嘉義市中山路199號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