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事宜,特訂定本規定事項。
二、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比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
3、私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生比照國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雜費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但已得免繳費用之學生不得再請領本項費用補助。
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基準應依本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請至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tpde.edu.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查詢)。
(二)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三)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
(五)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第一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當年六月前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第二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佈蓬萊白米前一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軍人遺族全公費核給二十六公斤,軍人遺族半公費及傷殘榮軍子女核給十三公斤,公教遺族全公費核給十二公斤,公教遺族半公費不發。

其它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請詳閱【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25日止,請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申請資格:設籍新竹市六個月以上,高中職校及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及補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獎勵50名(日校47名、補校3名),每名1,500元。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由學校函送或寄送本府(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請符合申請資格同學務必於時間內繳交相關申請資料至註冊組。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
    讀學校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
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
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
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符合申請資格同學,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

                         時間內至註冊組辦理。

 一、獎學金頒發對象:現就讀國內各公立大專校院學生。

二、獎學金頒發對象:

1.獎勵對象:警政署編制內現職員工子女。

2.獎助對象:因公殉職、死亡之編制內現職員工子女。

三、申請標準:

1.獎勵部分:學業成績80分以上,每科均需及格。

2.獎助部分:學業成績60分以上,每科均需及格。

四、獎勵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高中組: 每學期31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高職組: 每學期24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獎助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高中職組: 每學期各5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五、申請方式:由學校推薦。

六、應檢附資料:

1.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單影本。

2.家長警政單位在職證明。

3.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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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處 - 進校(校外) | 2015-03-17 20:50:57

一、 辦理山西籍學生一○三學年度助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自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三月24日止,(各校戴止期限自定) 隨函檢附本會助學金辦法一份,申請表二份,煩請惠予代為公告,俾 貴校山西籍學生一體週知,依限申請。申請表得向本會來函索取,或依格式尺寸自行影印備用。
二、 此項助學金為普遍的補助性質,不排除其他任何獎助學金。
三、 貴校山西籍學生之申請表請予彙總辦理,本會不接受個別申請,並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期前寄送本會。(以郵籤為憑)
四、 貴校收到本會助學金轉發學生後,懇請將收據迅速寄給本會以利結案。
五、 承蒙歷年協助至深威激,諸祈 惠察為荷!
附件如文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3月26日前至校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4月2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3月27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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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5-03-16 17:16:31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4月08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第 五 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基準如下: 

一、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