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私立啟英高級中學在學成績優良獎學金發放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OO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訂
壹、為鼓勵本校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學生好學精神,特訂定本獎學金發放辦法。
貳、實施辦法:
一、發放對象:本校日間部之班級學生。
二、發放條件:
(一)、受獎學生為前一學期每班學業(每科均及格)成績由高至低取前八名為原則;且學業成績每科均需及格,採計至小數點第一位。若成績同分時,以體育成績高低決定受獎資格,若仍同分,則皆列入同名次。
(二)、受獎學生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八十五(含)分(小數點無條件捨棄)、體育成績未達七十五(含)分均不得受獎。
(三)、學期若有曠課或記小過以上處分者均取消受獎資格。
三、發放金額:每班第一名肆仟元整、第二名叁仟伍佰元整、第三名叁仟元整、第四名貳仟伍佰元整、第五名貳仟元整、第六名壹仟伍佰元整、第七名壹仟元整、第八名伍佰元整。
四、發放名額:班級人數40人以上者,頒發前八名;若班級人數低於40人者,頒發前6名;低於30人者,頒發前4名;低於20人者,頒發前3名。
五、發放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後四週。
六、適用期間:學生在學第一至第五學期
叁、本辦法 自102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實施。
肆、本辦法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