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506
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5-03-23 09:35:13

即日起至5 月8 日(週五)下午5 點止受理申請,逾期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如親送或快遞以送達時間為準。

其他相關獎助學金申請辦法請詳閱獎助學金申請簡章

(原公告時間104年1月15日)校內收件期限:104年3月13日(五)止。

※再次開放校內收件期限:104年3月25日(三)止。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

10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主辦單位:內政部、教育部

※申請對象

 (一)本國國民配偶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本國國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請。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 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及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前8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前6名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及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8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4、101或102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3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1及102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3月27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人氣471
校務處 - 進校(校外) | 2015-03-17 21:38:47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4月08日前至校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第 五 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基準如下:

一、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3月31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寒獎學金申請要點及申請表

(請參閱附件)

獎學金額:每名10000元整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08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凡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 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 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三、 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 高中(職)組:八○名

四、 高中(職)組以上學校獎學金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優先,並按其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五、 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高中(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六、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函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3月20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目的
鼓勵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除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外,並請附上原始學費明細繳費單影本。
5、學生證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員、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行天宮急難濟助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濟助對象: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  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
    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請詳見官網http://www.ht.org.tw/ch3.html

♦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自91 年1 月1 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4 年2 月25 日止仍未就
業,且失業期間達1 個月以上(即104 年1 月26 日前失業者),並請領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1 個月以上。
2.申請人及其配偶102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 萬元以下。
3.申請人未曾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至104 年2 月25 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
4.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延畢生不在補助範圍)
♦ 補助金額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 年)每名6,000 元。
申請人符合(1)獨力負擔家計,或(2)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 人以上,且均符合本
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申請期間
自104 年2 月25 日起,至104 年3 月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申請方式
1.一律採郵遞方式申請:申請書填妥後,請將申請書剪下,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
郵寄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
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通訊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9 號7 樓)。
2.申請書可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就服臺)、勞動部勞保
局與各辦事處及本部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或經由勞動部網站
(http://www.mol.gov.tw)、全民勞教e 網(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下載。

http://www.hccg.gov.tw/_file/2106/Dfile/1424740035165fil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