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08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二、相關書表格式可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告項下(2015.3.3公告)下載相關資料,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3月31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清寒獎學金申請要點及申請表
(請參閱附件)
獎學金額:每名10000元整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3月26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凡設籍南投縣、肄業於公私立大專院校及中等學校之優秀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大專高中(職)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 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獎學金每學期錄取名額如下:~高中(職)學生:五十名(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
~每名獎學金金額如下:~高中(職)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各學校推荐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須附繳申請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其為低收入戶學生者,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08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凡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 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 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三、 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 高中(職)組:八○名
四、 高中(職)組以上學校獎學金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優先,並按其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五、 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高中(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六、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函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3月20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目的
鼓勵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除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外,並請附上原始學費明細繳費單影本。
5、學生證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員、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行天宮急難濟助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濟助對象: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 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
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請詳見官網http://www.ht.org.tw/ch3.html
♦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自91 年1 月1 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4 年2 月25 日止仍未就
業,且失業期間達1 個月以上(即104 年1 月26 日前失業者),並請領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1 個月以上。
2.申請人及其配偶102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 萬元以下。
3.申請人未曾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至104 年2 月25 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
4.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延畢生不在補助範圍)
♦ 補助金額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 年)每名6,000 元。
申請人符合(1)獨力負擔家計,或(2)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 人以上,且均符合本
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申請期間
自104 年2 月25 日起,至104 年3 月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申請方式
1.一律採郵遞方式申請:申請書填妥後,請將申請書剪下,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
郵寄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
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通訊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9 號7 樓)。
2.申請書可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就服臺)、勞動部勞保
局與各辦事處及本部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或經由勞動部網站
(http://www.mol.gov.tw)、全民勞教e 網(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下載。
http://www.hccg.gov.tw/_file/2106/Dfile/1424740035165file.pdf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事宜,特訂定本規定事項。
二、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比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
3、私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生比照國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雜費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但已得免繳費用之學生不得再請領本項費用補助。
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基準應依本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請至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tpde.edu.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查詢)。
(二)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三)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
(五)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第一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當年六月前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第二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佈蓬萊白米前一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軍人遺族全公費核給二十六公斤,軍人遺族半公費及傷殘榮軍子女核給十三公斤,公教遺族全公費核給十二公斤,公教遺族半公費不發。
其它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請詳閱【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25日止,請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申請資格:設籍新竹市六個月以上,高中職校及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及補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獎勵50名(日校47名、補校3名),每名1,500元。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由學校函送或寄送本府(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25日止,請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一)清寒獎學金:凡設籍屏東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高中(職)學校肄業之清寒學生〈不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1、優秀學生留縣升學獎學金:指本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榮獲該校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2、特殊才藝獎學金:指國高中學生,參加由教育部辦理或教育部核准辦理之全國性競賽,個人成績榮獲獎項前三名(體育項目由其他專案經費辦理獎勵除外),並經學校推薦者。
其他相關獎、助學金規定請詳閱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