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申請條件: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

  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高中(職)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

  之處分。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高中(職)學生:五十五名(包括

       專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獎學金金額二千五百元。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3.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4.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5.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校內收件期限:104年3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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