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獎對象及申請資格請詳閱附件。
校內收件期間: 104年10月23日,逾時不候。
申請資格:設籍高雄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依照大學獎勵標準發給;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比照高中職獎勵標準發給。
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申請學生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當年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上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向學校提出申請。
獎學金發給辦法及相關書表格式可逕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kh.edu.tw)查詢下載→各式表單→各式表單下載→高中職教育科→學生獎輔助→104(1)高雄市中等以
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下載使用。
校內收件期間: 104年10月23日,逾時不候。
設籍南投縣、肄業於公私立大專院校及中等學校之優秀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大專高中(職)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二、本縣國民中學學生全學期成績等第均在八十五分以上(原住民籍學生在七十分以上)。
- 獎學金每學期錄取名額如下:
一、高中(職)學生:五十名(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
二、本縣原住民籍中等學校學生:十名。
前項各款學生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 每名獎學金金額如下:
二、高中(職)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造冊彙辦。
- 各學校推荐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須附繳申請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其為低收入戶學生者,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校內收件期間: 104年10月23日,逾時不候。
申請條件:
凡設籍台南市6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 學校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 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 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二)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優先,並按其 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12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二)高中(職)組:8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無前項紀錄者 由學校出具證明,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三)戶口名簿(網路版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
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逾期或 個別申請),概不予審核。
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 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表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
自行送件至104年11月5日止(請申請同學於期限內自行送件)。
主辦單位:國際崇她桃園社
※崇她獎申請資格:
1.為就讀桃園縣或設籍桃園縣就讀外縣巿之大專(含碩、博士)或高中\職校女性學生以具服務及領導才能或專業領域有特殊成績表現者,需檢附事蹟實證文件,教師或教授推薦函、自我論述或自傳。
2.前學年德育成績80分以上、學業成績75分以上。
3.特殊條件-就申請項目,具該項專科研發創新或立論研究,競賽績優,或熱心公眾\社區服務,具優異社團\社區服務領導才能,得檢附證明文件或經學校指導教授\教師簽屬證實
4.設法商﹝經濟、法務、商務等﹞、科學工程﹝含數理、航太、資訊、生化、醫藥等﹞、藝文(含語文、音樂、美術、舞蹈等)、 技能(體育、各項專業技術等)及服務等五大項;每項錄取一名或二名,每人頒發獎學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助學金申請資格:
1.需就讀桃園縣或設籍桃園縣就讀外縣巿之高中/職校女性學生,在校上學年之學業總平均成績75分以上為標準,品性優良,以在同年度未接受其他單位或社團之獎勵。
2.扶助貧困在學但具潛力之高中職之女性學生、每學年徵選八名;每人每年新台幣壹萬元整;並補助至高中職畢業為止,唯其資格仍需符合申請條件標準。
※崇她獎/助學金所需資料:
1.獎學金請表
2.推薦函
3.自傳
校內收件期間: 104年09月30日,逾時不候。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申請條件:
1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一~三年級學生。
2.申請人持有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家庭證明。
3.各項成績標準如下:
(1)學業(智育)成績:103學年度下學期平均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且無任一學科不及格。
(2)操行(德育)成績:103學年度下學期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3)體育成績:103學年度下學期體育成績70分(含)以上。
※其他條件要求:
1.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學籍者。
2.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3.獎學金發放日仍在學之學生。
※獎助標準:每人每學期10,000元整,於每學期結束後重新審定。
※申請方式:
(一)每校推薦人數以2名為限(日間部及進修學校合併計算),需經本基金會複審合格後發放。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方式(以郵戳為憑),現場恕不收件,逾期恕不受理。
※申請所需文件:
1.學校之申請保薦書。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年度註冊戳章)。
3.申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及同意書。
4.102學年度下學期之學期成績證明書(影本需加蓋學校公章)。
5.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證明書。
6.經主管機關核發於獎學金申請年度內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且申請人必須為該戶內成員。
7.最近三個月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不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8.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提供)。
請詳見https://www.facebook.com/diligencefoundation
(學校收件截止至104/10/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
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乙份。
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學校審核章。
(二)申請書、各項證明文件不齊及填寫(核章)不全、逾期申請,皆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三)本次獎學金申請採網路填報及紙本申請併行方式辦理,
請申請者就讀學校先行初審合格後,資料彙集造冊(請依申請者成績高低順序製作清冊,大專(院)校及系研究所請分別造冊),並請學校承辦人至本獎學金專屬網頁
填報申請者資料(填報網址:http://goo.gl/forms/9QxHjSxRHl)若未完成線上填報,視為申請程序未完成,恕不受理。
經複審通過之學生名單,本府將另函通知就讀學校轉知;本獎學金無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自行送件10/15截止)
※申請對象:
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
或帶薪進修者):
1.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2.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獎學金:
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15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
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申請條件:
1.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 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2.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
般肄業獎學金。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表。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3.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4.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獎助金者(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
(二)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請將以上申請資料寄至: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林榮斌 收
※申請期限:104年10月1日起至15日止。
※其他請詳見附件。
(學校收件截止至104/11/1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會員同業之從業人員子女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辦法。 |
本會會員公司從業人員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及高中、高職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不分所科系均可申請:二、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辦理,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辦理。 (二)學業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者(惟學期成績不得有一科不及格)。 (三)操行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 (四)家境清寒者。 |
|
(五)申請學生彩色2吋半身照片貳張。 (六)申請人父母在職證明乙份。 (七)低收入戶清寒證明(低收入戶由村里長或鄉鎮市公所出具證明)乙份。(申請成績優秀獎學金者免繳) |
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從業人員應先向所隸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會員公司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先行審核,再向本會推薦,惟每一會員公司以不超過貳名為限。 (三)本會評議委員會負責初評,以每組所訂名額為基準,惟各組申請人數超過上限時,應以具低收入戶清寒證明者優先,再以學 業成績高者為優先,學業成績相等者,以公立學校學生為優先;同為公(私)立學校學生以年級較高者為優先,同年級又相等者,則以公開方式抽籤決定之。另年度申請總金額未超過總基準金額範圍,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增減。經審核未符規定者,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從缺。未得獎者申請時所檢附表件應發還申請公司。 (四)得獎學生名單應提理事會通過。 |
(學校收件截止至104/10/19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獎學金申請辦法
白曉燕文教基金會【103年度第二學期】警察子女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依據:
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為營造安居樂業的社會,讓孩子平安長大及感謝警界辛勞,鼓舞警察士氣,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學金頒發對象:(已畢業大四學生、研究所、碩士、公費生等無法接受申請)
現就讀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之肄業正式學生(含夜校生)。
01、獎勵對象: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現職員工之子女。
02、獎助對象:因公殉職、死亡、殘廢或受重傷之原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 員工子女。(病故不予受理)
【備註】現就讀高一新生學生,因無高中成績單無法申請高中職組部份。
大一學生請用高三下學期成績單申請高、中職組。
三、申請標準:
01、獎勵部份:學業平均8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
02、獎助部份:學業平均6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
03、未領學校或其他單位機構之獎學金。
四、獎勵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A大學組:每學期29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B專科組:每學期06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C高中組:每學期31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D高職組:每學期24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獎助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父或母因公殉職、死亡、殘廢、重傷等)
E大 專 組:每學期05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F高中職組:每學期05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獎勵及獎助學金名額之分配,由審查委員於審查會前訂定之。
五、申請方式:(請擇一申請勿重覆申請)
01、由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推薦。
02、由各級學校推薦。
六、申請學生應詳填獎學金申請表,檢附下列資料:(缺件者不接受申請)
01、103年第二學期成績單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有蓋104年第一學期註冊章)悠遊卡學生證請加蓋貴校註冊組戳記。(證明目前在學)
02、家長的警政單位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正反面影本;家長因公殉職、殘障或 受重傷者,請原服務警政單位出具證明或撫卹金證書影本。
03、戶口名簿影本(乙式)。(證明親子關係)
七、申請期間:104年 9 月 2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逾時不收。(以郵戳為憑)
郵寄地址:10667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85號2樓 白曉燕文教基金會收
八、審查: 01、審查小組由基金會董事會聘任之,並由董事長擔任召集人。
02、審查結果,由基金會專函通知警察機關、學校單位及得獎學生。
九、致送獎學金:
得獎者基金會將專函通知,同時在基金會網站警察子女獎助學金公告及發函
警察機關、學校單位公告得獎名單,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