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4月7日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1日
校內受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一、凡設籍嘉義市6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
(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符合上述條件,
二、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70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
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理復
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三、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114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
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四、公立高中職補助5000元,私立高中職補助1萬元,公立大專補助2萬元,私立大專補
助3萬元。
四、繳交文件:
1.申請表 (請向嘉義市政府民政處索取或由本府網站民政處宗教禮俗科表單下載區自行下載)
2.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需列明各科成績,如休學復學者則採
休學前之成績證明)
3.在學證明文件(以A4紙張影印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或
註冊收費單據或在學證明)
4. 自傳(以A4紙張繕打五百字內,內容以敘述家境為主)
申請期間:自103年2月26日起至3月28日止,受理學生申
請(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若有缺件亦請於3月28日截止前送至嘉義市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嘉義市中山路199號3F)。
請依繳交文件順序排列,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裝訂
校內受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一、凡設籍嘉義市6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
(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符合上述條件,
二、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70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
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理復
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三、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114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
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四、公立高中職補助5000元,私立高中職補助1萬元,公立大專補助2萬元,私立大專補
助3萬元。
四、繳交文件:
1.申請表 (請向嘉義市政府民政處索取或由本府網站民政處宗教禮俗科表單下載區自行下載)
2.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需列明各科成績,如休學復學者則採
休學前之成績證明)
3.在學證明文件(以A4紙張影印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或
註冊收費單據或在學證明)
4. 自傳(以A4紙張繕打五百字內,內容以敘述家境為主)
申請期間:自103年2月26日起至3月28日止,受理學生申
請(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若有缺件亦請於3月28日截止前送至嘉義市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嘉義市中山路199號3F)。
請依繳交文件順序排列,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裝訂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4月7日(一)
一、 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
二、 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普通科、綜合科二十名,高職(高中附設職業類科)
二十名,若高中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四、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
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一、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
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
者。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
不及格科目者。
三、本獎學金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一、 申請書。
二、 成績證明書。
三、 清寒證明。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凡設籍南投縣
一、大專高中(職)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
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二、高中(職)學生:五十名(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
三、高中(職)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四、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
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造冊送本府彙辦。
五、各學校推荐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須附繳申請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成
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其為低收入戶學生者,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
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4月7日(一)
一、 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
二、 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普通科、綜合科二十名,高職(高中附設職業類科)
二十名,若高中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四、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
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一、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
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
者。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
不及格科目者。
三、本獎學金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一、 申請書。
二、 成績證明書。
三、 清寒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