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一、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
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
者。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
不及格科目者。
三、本獎學金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一、 申請書。
二、 成績證明書。
三、 清寒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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