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25日止,請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申請資格:設籍新竹市六個月以上,高中職校及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及補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獎勵50名(日校47名、補校3名),每名1,500元。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由學校函送或寄送本府(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25日止,請符合資格同學於時間內將相關申請資料繳交至註冊組

~(一)清寒獎學金:凡設籍屏東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高中(職)學校肄業之清寒學生〈不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1、優秀學生留縣升學獎學金:指本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榮獲該校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2、特殊才藝獎學金:指國高中學生,參加由教育部辦理或教育部核准辦理之全國性競賽,個人成績榮獲獎項前三名(體育項目由其他專案經費辦理獎勵除外),並經學校推薦者。

其他相關獎、助學金規定請詳閱補助辦法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請符合申請資格同學務必於時間內繳交相關申請資料至註冊組。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
    讀學校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
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
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
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至4月8日止,符合申請資格同學,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

                         時間內至註冊組辦理。

 一、獎學金頒發對象:現就讀國內各公立大專校院學生。

二、獎學金頒發對象:

1.獎勵對象:警政署編制內現職員工子女。

2.獎助對象:因公殉職、死亡之編制內現職員工子女。

三、申請標準:

1.獎勵部分:學業成績80分以上,每科均需及格。

2.獎助部分:學業成績60分以上,每科均需及格。

四、獎勵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高中組: 每學期31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高職組: 每學期24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獎助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高中職組: 每學期各5名,每名獎學金伍仟元整。

五、申請方式:由學校推薦。

六、應檢附資料:

1.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單影本。

2.家長警政單位在職證明。

3.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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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5-03-16 12:28:11

一、 辦理山西籍學生一○三學年度助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自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三月24日止,(各校戴止期限自定) 隨函檢附本會助學金辦法一份,申請表二份,煩請惠予代為公告,俾 貴校山西籍學生一體週知,依限申請。申請表得向本會來函索取,或依格式尺寸自行影印備用。
二、 此項助學金為普遍的補助性質,不排除其他任何獎助學金。
三、 貴校山西籍學生之申請表請予彙總辦理,本會不接受個別申請,並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期前寄送本會。(以郵籤為憑)
四、 貴校收到本會助學金轉發學生後,懇請將收據迅速寄給本會以利結案。
五、 承蒙歷年協助至深威激,諸祈 惠察為荷!
附件如文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104年3月26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相關申請表格請參考附件。

 

*校內收件截止日:即日起 至104年 4月 08日止。

*補助條件: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一) 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二) 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繳驗證件如下:
1. 申請書(附件一)。
2. 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 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總平均成績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4. 切結書(附件三)。
5. 領據(附件四)。
6. 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
7. 低收入戶證明(需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
   ※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請附1~5項。
   ※ 申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請附1~6項。(除有第7項低收入戶證明者外,其他皆須附第6項文件-家庭狀況訪視表)
 

校內收件截止日:3月17日止

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住民子女獎助學
金申請及發給事宜,以鼓勵優秀學生,並關懷扶助清寒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於本市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
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
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凡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
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除外),並符合
本要點規定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四、申請人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
本府指定之複審學校(以下簡稱複審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一) 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 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
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

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
平均六十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或不良行為紀錄,發給八千元。

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申請條件: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

  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高中(職)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

  之處分。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高中(職)學生:五十五名(包括

       專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獎學金金額二千五百元。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3.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4.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5.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校內收件期限:104年3月6日止。

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申請條件(需符合以下項目):

   1.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

 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

 及在職專班)。

    2.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      

 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3.名額及獎學金金額:二十名,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並由學校核章。

  2.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校內申請期限:104年3月9日止。(請同學於限期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