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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 2014-08-25 15:05:11

雲之鄉冠名獎學金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雲林同鄉文教基金會

申請條件:

一.凡雲林籍之鄉親子弟(父母親或孩子憑身分證「P」字號認定),就讀公私立
國中及高中職(含五專) 一年級在學學生(註:103 學年度升二年級生),品
學兼優或家境清寒者。

二.申請學生成績條件(請見http://www.yunlintcef.org.tw/news_detail_013.html)
1.菁英學生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且無任何一學科 70 分以下。
(2)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體育成績 70 分以上。
2.清寒學生組
(1)學業成績:【國中生】總平均 65 分以上,【高中職生】總
平均 60 分以上。
(2)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體育成績 70 分以上。

首次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表件,若有表件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
效件處理。
1.【雲之鄉】獎助學金申請表(「菁英學生組」如附表一,「清寒學生組」如
附表二,並應浮貼 2 吋半身近照 1 張)。
2.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左下角應註記『本影本內容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3.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須加蓋學校證明章戳)。
4.應檢具成績單:
 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生:就讀之高中職上學期成績單。
5.申請「清寒學生組」獎助學金者應檢附政府核定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由村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無效),申請「菁英學生組」獎助學金者,
本項得免附。
6.特殊證明文件:家庭成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或醫療診斷證明書
影本(左下角應註記『本影本內容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續領申請:
1.獲頒獎助者,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將前兩學期之成績資料,逕寄本會秘書處
彙整,再提送董監事會議審核是否合於續予核發資格條件。
2.若受獎助學生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異常而未達續領條件者,則取消該生受頒獎
助學金資格,賸餘獎助學金歸還基金會。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12日(請同學把握時間於期限內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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