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收件截止至104/10/0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二)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名額如下:
(二)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名,高職二十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前項國民中小學名額由本府依本縣各校學生人數以校分配,但離島各校應至少加二成計算。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 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
-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發給,第二學期於五月發給。
- 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 各級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超過規定名額時,除以低收入戶優先外,並以智育(學業成績)高低排列錄取。
大專、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德育(操行成績) 高低排列錄取、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由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
高中(職)以上之學生由本府組織之學生獎學金審查小組依規定審查,國民中小學由各校自行審查並造印領清冊及領據一併簽請縣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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