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作業要點
主辦單位: 教育部。
補助對象:為經濟弱勢學生。但不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已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包括學費)補助或減免之學生。
前項所稱經濟弱勢學生,指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其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之情形如下:
(一) 戶內人口死亡、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
(二)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三)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四)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
(五) 遭家庭暴力、性侵害或經社政機關庇護安置。
(六) 因天然或人為災害、事故或經濟發生變故致生活發生困難。
(七) 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特殊狀況。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就學費用,指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包括雜費、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電腦使用費、宿舍費、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蒸飯費、書籍費、交通車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制服費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費用。
申請就學費用補助程序,規定如下:
學生:
1、 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依實際需要就前點就學費用項目,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訂定之數額(就讀公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就讀私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證明文件、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
2、 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依就讀學校之規定提出申請。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