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獎學金申請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申請資格:

自申請日前已連續二年繳交會費之會員或會員子女為腦性麻痺患者,且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具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學籍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獎助。

     獎助條件:

高中、職二、三年級學生及應屆畢業生其前一學年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平均70分以上(或相對等級),且無小過以上處分。

獎勵名額暨金額:

高中、職獎學金每年20名、每名3,000元。

            所需文件:

1.    申請書。

2.    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

3.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4.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須有當學期註冊章)。

5.    學生身份證影本(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6.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戶名必須為申請學生本人)。

7.    腦性麻痺相關證明(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

8.    其他(ex:低收入戶證明,如無則免附)。

9.    個人資料使用聲明同意書。

          申請辦法

    請於103年9月20日起至103年10月20日止將相關資料郵寄申請文件至本會(註明申請獎學金)或逕至本會辦理(申請資料恕不退還)。

       收件地址:11162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20號2樓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聯絡人:薛文琳  電話:02-2831-7222分機212

     請詳見:http://www.cplink.org.tw/news_event_cont.php?index_id=348

勞動部103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公告

一、申請資格

(一)自91年1月1 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3年9 月15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3年8月16日以前失業者)

,並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48萬元以下。

(三)申請人未曾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至103年9月15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措施。

(四)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二、申請方式

(一)一律採郵遞方式申請,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一段59號7樓。

(二)申請期限:103年10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詳見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message_detail.php?kid=6047

(四)勞動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5151

103年度中等以上學校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 僑務委員會

申請對象:

    每名可獲頒新臺幣5,000元及獎狀乙紙,凡就讀中等學校二年級以上,憑102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均得提出申請。

 

申請辦法:

()申請學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02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校內收件日:103年9月24日)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請詳見: http://ocs.oca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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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處 - 進校(校外) | 2014-09-18 16:56:27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申請規定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 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2. 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 〔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二)1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所需資料:

1.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3.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4.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申請期限:101日起至1015日止。

           收件地址: 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 教育處 莊曉雯

 (請詳見:http://www.km.edu.tw/金門縣獎學金)

103學年度 中華電信方賢齊先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主辦單位:中華電信

獎勵對象:

​1.高中組:全國公、私立高中職在學學生。(不含高一新生)

 2.參與中華電信基金會之『數位好厝邊』計畫之在學學生。​

申請資格:

(一)高中組:

  1.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且學業成績全部及格者。(如以等第計分者至少需達A-,成績換算對照表請見附件說明)
  2. 前一學年操行評語,無負面評語者。
  3. 需符合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條件。
  4. 以上三項條件皆須符合,始能申請本獎學金。

(二)中華電信基金會之『數位好厝邊』:由中華電信基金會主動發函各地參與『數位好厝邊』計畫之負責人,並由基金會遴選出10個成效卓著之『數位好厝邊』個案

申請時間:

1.即日起至103年10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

2.申請辦法及申請表格,可上『點‧台灣』網站:www.clicktaiwan.com.tw下載

3.請於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郵寄到:中華電信基金會  100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3號102室

請詳見附件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二、申請資格:凡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新北市滿六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三、本獎學金之申請項目、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就讀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2、就讀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一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3、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碩士班發給一萬五千元,博士班發給二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二)考取學校獎學金:考取本市境內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三千元;考取非本市境內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一千元;考取大專院校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五千元。但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者不得申請。

當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或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四、申請文件:

()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附件):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102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3、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優秀獎學金者免附)。

4、戶口名簿影本。

5、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考取學校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103學年第1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4、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區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03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申請時間:103919日起至1031019日止。

※其他申請辦法請詳見http://www.ntpc.edu.tw/web/AB?command=showDetail&postId=314999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一百零三年度獎助學金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一百零三年度獎助學金

申請資格: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就讀國內各級日、夜間部及補校在學學生(含當學期畢業生)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一)~(四)類獎助學金,需為 顏面損傷 或 重大燒傷 之在學學生。顏面損傷是指其頭、頸、臉部需有明顯可見之損傷或疤痕者。

2.(五)類「陽光子女助學金」,需父母一方為顏面損傷 或 重大燒傷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之在學子女申請。

 

二、仁寶電腦-陽光電腦獎助學金申請簡章

申請對象:

1.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之社會人士。

2.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且目前在學之高中職以上學生。
(
此項適用日、夜間部、補校及在職專班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三、明閱科技-陽光子女特殊才藝獎助學金申請簡章

申請對象:

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者之子女,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於正式學制領有學生證者(含當學期畢業生)。

 

※一 ~三項申請資料收件期限:即日起~103/09/30,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申請。

請詳見附件或官網http://www.sunshine.org.tw/scholarship_2014/index.html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

主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比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

3、私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生比照國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雜費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但已得免繳費用之學生不得再請領本項費用補助。

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基準應依本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請至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tpde.edu.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查詢)。

(二)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三)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

(五)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第一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當年六月前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第二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佈蓬萊白米前一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軍人遺族全公費核給二十六公斤,軍人遺族半公費及傷殘榮軍子女核給十三公斤,公教遺族全公費核給十二公斤,公教遺族半公費不發。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24日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單親培力計畫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 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一)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二)臨時托育補助費(第二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保母及托育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15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三)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名額
(一)高中(職)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50名
(二)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450名
(三)以上2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
四、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四)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
(五)學生證影本。
(六)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保母、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八)其他相關資料。

五、資格審查
(一)申請者應備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註冊收據及在學證明等證明文件,承辦單位於每學期本計畫申請期間對申請資料齊全者進行審查。
(二)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7日內補件。
(三)本計畫申請者所送申請資料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送教育部「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逕行比對,如比對結果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六、停止補助
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七、轉介福利服務
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承辦單位得以轉介表(附件)轉介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申請時間: 103年09月12日至103年10月09日

獎助內容: 每人給獎金額範圍: 8000~10000 (預計總名額: 500)  

內容詳見: https://helpdreams.moe.edu.tw/

桃園縣103年度第二梯次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補助條件:凡設籍桃園縣縣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學生,

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 補助對象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家庭有重大變故,而生活有困難者。

1.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第(2)(3)(4)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之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

高職及私立高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助)學金:

1.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2.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3.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不包括高中夜間部)。

三、本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補助金額如下:

私立高中及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申請所需資料:

1.申請書(附件一)。

2.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3.102學年度第2學期總平均成績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4.切結書(附件三)。

5.領據(附件四)。

6.低收入戶證明(需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證明)。

7.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

※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請附1~5項。

※ 申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請附1~7項(除有第6項低收入戶外,其他皆須附第7項文件-家庭狀況訪視表)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