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獎學金申請規定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 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 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 〔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二)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所需資料:
1.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3.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4.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申請期限: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收件地址: 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教育處 莊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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