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助學金額:
高中(職)組:
1. 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六個月前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
請詳見官網http://www.ht.org.tw/ed2-1-2.html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申請資格: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 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申請方式: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 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 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扶助中低收入兒少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乙份。
(五)切結書。
核發名額:
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元
申請期限: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3日前
請詳見官網http://www.rel.org.tw/law_01.html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作業要點
主辦單位: 教育部。
補助對象:為經濟弱勢學生。但不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已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包括學費)補助或減免之學生。
前項所稱經濟弱勢學生,指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其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之情形如下:
(一) 戶內人口死亡、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
(二)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三)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四)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
(五) 遭家庭暴力、性侵害或經社政機關庇護安置。
(六) 因天然或人為災害、事故或經濟發生變故致生活發生困難。
(七) 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特殊狀況。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就學費用,指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包括雜費、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電腦使用費、宿舍費、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蒸飯費、書籍費、交通車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制服費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費用。
申請就學費用補助程序,規定如下:
學生:
1、 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依實際需要就前點就學費用項目,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訂定之數額(就讀公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就讀私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證明文件、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
2、 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依就讀學校之規定提出申請。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1月3日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一百零三年度獎助學金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一百零三年度獎助學金
申請資格: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就讀國內各級日、夜間部及補校在學學生(含當學期畢業生)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一)~(四)類獎助學金,需為 顏面損傷 或 重大燒傷 之在學學生。顏面損傷是指其頭、頸、臉部需有明顯可見之損傷或疤痕者。
2.(五)類「陽光子女助學金」,需父母一方為顏面損傷 或 重大燒傷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之在學子女申請。
二、仁寶電腦-陽光電腦獎助學金申請簡章
申請對象:
1.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之社會人士。
2.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且目前在學之高中職以上學生。
(此項適用日、夜間部、補校及在職專班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三、明閱科技-陽光子女特殊才藝獎助學金申請簡章
申請對象:
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者之子女,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於正式學制領有學生證者(含當學期畢業生)。
※一 ~三項申請資料收件期限:即日起~103/09/30,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申請。
請詳見附件或官網http://www.sunshine.org.tw/scholarship_2014/index.html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
主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比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
3、私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生比照國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雜費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但已得免繳費用之學生不得再請領本項費用補助。
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基準應依本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請至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tpde.edu.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查詢)。
(二)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三)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
(五)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第一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當年六月前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第二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佈蓬萊白米前一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軍人遺族全公費核給二十六公斤,軍人遺族半公費及傷殘榮軍子女核給十三公斤,公教遺族全公費核給十二公斤,公教遺族半公費不發。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24日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單親培力計畫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 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一)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二)臨時托育補助費(第二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保母及托育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15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三)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名額 (一)高中(職)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50名 (二)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450名 (三)以上2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 四、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四)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 (五)學生證影本。 (六)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保母、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八)其他相關資料。 五、資格審查 (一)申請者應備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註冊收據及在學證明等證明文件,承辦單位於每學期本計畫申請期間對申請資料齊全者進行審查。 (二)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7日內補件。 (三)本計畫申請者所送申請資料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送教育部「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逕行比對,如比對結果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六、停止補助 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七、轉介福利服務 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承辦單位得以轉介表(附件)轉介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申請時間: 103年09月12日至103年10月09日 獎助內容: 每人給獎金額範圍: 8000~10000 (預計總名額: 500) 內容詳見: https://helpdreams.moe.edu.tw/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單親培力計畫 第二階段申請辦法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申請時間:
103年第二階段(103學年度上學期):103年9月12日至103年10月9日止(郵戳為憑,請於申請時間內送件)
注意事項
103年度單親培力計畫於臨時托育費之申請部分,有修正相關規定;欲申請臨時托育費者,務必注意詳閱需繳交之文件與相關規定。
103年 臨時托育費 申請規定
(1)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保母及送托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15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2) 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臨時托育證明書(附表4)、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保母與托嬰中心者應另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3) 請詳讀臨時托育證明書(附表4)之規定:
一、本人之子女並未獲得其他政府相關臨時托育補助。
二、本人在上課時間內無法照顧子女有臨托補助需求,而送請送托機構或保母照顧
(依規定:申請者非上課時間內之托育,非本計畫補助範圍)。
三、送托機構為政府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送托機構為補習班,非本計畫補助範圍)或政府委託辦理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機構。
四、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保母與托嬰中心,應另檢附簽訂之契約書(並請於契約書上註明保母所加入的系統名稱及系統編號)。
詳見https://helpdreams.moe.edu.tw/ScholarshipDetail2.aspx?SNo=G010026&SchID=5696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
主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比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
3、私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生比照國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雜費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但已得免繳費用之學生不得再請領本項費用補助。
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基準應依本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請至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tpde.edu.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查詢)。
(二)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三)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
(五)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第一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當年六月前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第二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佈蓬萊白米前一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軍人遺族全公費核給二十六公斤,軍人遺族半公費及傷殘榮軍子女核給十三公斤,公教遺族全公費核給十二公斤,公教遺族半公費不發。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8日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單親培力計畫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一、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 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一)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二)臨時托育補助費(第二階段補助至12月底止) 補助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保母及托育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15元,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48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18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三)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名額 (一)高中(職)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50名 (二)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450名 (三)以上2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 四、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四)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ATM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轉帳證明);辦理助學貸款者,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 (五)學生證影本。 (六)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社區保母系統保母、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八)其他相關資料。 五、資格審查 (一)申請者應備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註冊收據及在學證明等證明文件,承辦單位於每學期本計畫申請期間對申請資料齊全者進行審查。 (二)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7日內補件。 (三)本計畫申請者所送申請資料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送教育部「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逕行比對,如比對結果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六、停止補助 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七、轉介福利服務 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承辦單位得以轉介表(附件)轉介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申請時間: 103年09月12日至103年10月09日 獎助內容: 每人給獎金額範圍: 8000~10000 (預計總名額: 500) 內容詳見: https://helpdreams.moe.edu.tw/
桃園縣103年度第二梯次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補助條件:凡設籍桃園縣縣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學生,
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 補助對象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家庭有重大變故,而生活有困難者。
1.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第(2)(3)(4)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之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
高職及私立高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助)學金:
1.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2.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3.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不包括高中夜間部)。
三、本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補助金額如下:
私立高中及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申請所需資料:
1.申請書(附件一)。
2.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3.102學年度第2學期總平均成績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4.切結書(附件三)。
5.領據(附件四)。
6.低收入戶證明(需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證明)。
7.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
※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請附1~5項。
※ 申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請附1~7項(除有第6項低收入戶外,其他皆須附第7項文件-家庭狀況訪視表)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