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申請方式:學生請填寫本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註冊組辦理。

校內收件期限:103924日止

 

應屆畢業學生以畢業年度學業成績申請獎學金時,申請表需經由畢業學校審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

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述辦理。

如申請學生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

請詳見官網http://140.111.34.231/news_content.php?si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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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4-09-17 13:12:52

行天宮急難濟助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濟助對象: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  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
    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請詳見官網http://www.ht.org.tw/ch3.html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獎學金申請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申請資格:

自申請日前已連續二年繳交會費之會員或會員子女為腦性麻痺患者,且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具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學籍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獎助。

     獎助條件:

高中、職二、三年級學生及應屆畢業生其前一學年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平均70分以上(或相對等級),且無小過以上處分。

獎勵名額暨金額:

高中、職獎學金每年20名、每名3,000元。

            所需文件:

1.    申請書。

2.    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

3.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4.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須有當學期註冊章)。

5.    學生身份證影本(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6.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戶名必須為申請學生本人)。

7.    腦性麻痺相關證明(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

8.    其他(ex:低收入戶證明,如無則免附)。

9.    個人資料使用聲明同意書。

          申請辦法

    請於103年9月20日起至103年10月20日止將相關資料郵寄申請文件至本會(註明申請獎學金)或逕至本會辦理(申請資料恕不退還)。

       收件地址:11162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20號2樓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聯絡人:薛文琳  電話:02-2831-7222分機212 

     請詳見:http://www.cplink.org.tw/news_event_cont.php?index_id=348

 

勞動部103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公告

一、申請資格

(一)自91年1月1 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3年9 月15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3年8月16日以前失業者)

,並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48萬元以下。

(三)申請人未曾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至103年9月15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措施。

(四)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二、申請方式

(一)一律採郵遞方式申請,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一段59號7樓。

(二)申請期限:103年10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詳見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message_detail.php?kid=6047

(四)勞動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5151

103年度中等以上學校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 僑務委員會

申請對象:

    每名可獲頒新臺幣5,000元及獎狀乙紙,凡就讀中等學校二年級以上,憑102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均得提出申請。

 

申請辦法:

()申請學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02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校內收件日:103年9月24日)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請詳見: http://ocs.oca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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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4-09-16 17:47:21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申請規定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 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2. 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 〔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二)1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所需資料:

1.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3.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4.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申請期限:101日起至1015日止。

           收件地址: 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 教育處 莊曉雯

 (請詳見:http://www.km.edu.tw/金門縣獎學金)

 

 

103學年度 中華電信方賢齊先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主辦單位:中華電信

獎勵對象:

​1.高中組:全國公、私立高中職在學學生。(不含高一新生)

 2.參與中華電信基金會之『數位好厝邊』計畫之在學學生。​

申請資格:

(一)高中組:

  1.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且學業成績全部及格者。(如以等第計分者至少需達A-,成績換算對照表請見附件說明)
  2. 前一學年操行評語,無負面評語者。
  3. 需符合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條件。
  4. 以上三項條件皆須符合,始能申請本獎學金。

(二)中華電信基金會之『數位好厝邊』:由中華電信基金會主動發函各地參與『數位好厝邊』計畫之負責人,並由基金會遴選出10個成效卓著之『數位好厝邊』個案

申請時間:

1.即日起至103年10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

2.申請辦法及申請表格,可上『點‧台灣』網站:www.clicktaiwan.com.tw下載

3.請於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郵寄到:中華電信基金會  100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3號102室

請詳見附件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二、申請資格:凡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新北市滿六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三、本獎學金之申請項目、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就讀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2、就讀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一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3、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碩士班發給一萬五千元,博士班發給二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二)考取學校獎學金:考取本市境內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三千元;考取非本市境內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一千元;考取大專院校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五千元。但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者不得申請。

當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或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四、申請文件:

()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附件):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102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3、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優秀獎學金者免附)。

4、戶口名簿影本。

5、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考取學校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103學年第1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4、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區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03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申請時間:103919日起至1031019日止。

※其他申請辦法請詳見http://www.ntpc.edu.tw/web/AB?command=showDetail&postId=314999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一、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凡設籍嘉義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三、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
、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高中(職)組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五、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校內申請期限:103年10月8日前。(請同學於限期內提出申請)

 

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一、申請要件:在台南市設立戶籍居住六個月以上者,家境清寒,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領域):大學(專)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三、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無前項紀錄者由學校出具證明,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三)戶口名簿(勿附戶籍謄本)影印本

(四)如係低收入戶,請附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得優先錄取(影印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及名額如下:

 高中(職)組:新臺幣三千元。八○名。

五、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