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一、申請要件:在台南市設立戶籍居住六個月以上者,家境清寒,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領域):大學(專)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三、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無前項紀錄者由學校出具證明,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三)戶口名簿(勿附戶籍謄本)影印本
(四)如係低收入戶,請附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得優先錄取(影印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四、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及名額如下:
高中(職)組:新臺幣三千元。八○名。
五、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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