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
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
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二、助學金額:
(一)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 1. 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
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六個月前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
(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
(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
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二、初、複審: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陸、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九月三十日止(大專組)。
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止(不分組別)。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中旬。
(二)頒發方式: 1.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2.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寄方式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