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103年度第二梯次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補助條件:凡設籍桃園縣縣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學生,

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 補助對象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總平均在70分以上。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家庭有重大變故,而生活有困難者。

1.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第(2)(3)(4)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之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

高職及私立高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助)學金:

1.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2.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3.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不包括高中夜間部)。

三、本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補助金額如下:

私立高中及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申請所需資料:

1.申請書(附件一)。

2.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3.102學年度第2學期總平均成績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4.切結書(附件三)。

5.領據(附件四)。

6.低收入戶證明(需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證明)。

7.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

※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請附1~5項。

※ 申請「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請附1~7項(除有第6項低收入戶外,其他皆須附第7項文件-家庭狀況訪視表)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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