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實施計畫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申請資格:

(一)補助對象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綜合高中(高二、高三選讀學術學程者)學生經核定學籍在案,未獲得教育部免學費方案之補助,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學生於10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
縣滿1年以上者。

2.申請學生家中有2名(含)以上子女,其子女數定義為:採計具有監護
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方所有具監護權之子女數,但有特殊情形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

  (二)前項補助學生之設籍基準如下:

1.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7月31日(含)前已設籍者。

2.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1月31日(含)前已設籍者。

  (三)前項家中2名(含)子女之認定時間如下:

1.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之7月31日(含)前。

2.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之1月31日(含)前。

符合以下身分之補助對象得擇優申請相關補助經費:(詳見附件)

1.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2.現役軍人子女。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4.公教人員子女。

5.原住民籍人民之子女。

    申請重讀之學生不予補助。另同時申請行政院勞委會與農委會之子女補助者,其補助金額需扣除行政院之補助費用後,提出申請。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應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一),未提出申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請。

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1. 學生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設籍與家中2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應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影本一份。

2.申請學生,對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稅中心及本局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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