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 高中(職)學生:五十五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二) 高中(職)學生:二千五百元。
~六、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九、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乙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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