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凡設籍桃園縣4 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補助對象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
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總平均在70 分以上。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家庭有重大變故,而生活有困難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第(2)(3)(4)應
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之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1、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
2、大專院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公立高中:學業成績平均75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高職及私立高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5、國中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私立高中及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 元。
繳驗證件如下:
1、申請書乙份(附件一)。
2、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
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
影本)(附件二)。
3、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乙份。
4、切結書(附件三)。
5、領據(附件四)。
6、低收入戶證明(需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證明)。
7、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