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31日(一)

一、即日起至103年4月3日(星期四)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受理學校為本市金山高中(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文化二路2號教務處收),申請人須設籍本市繼續6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以學生本人戶籍資料身分註記為準),當學期未有記過以上處分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

二、申請標準:
(一)就讀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
(二)就讀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75分以上。
(三)就讀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80分以上。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3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 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二)相關證明文件
1.前一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2.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3.戶口名簿影本。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順序裝訂。

四、申請方式
(一)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 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02學年度第2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若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本局不予受理亦不另行通知補件。
(二)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三)本獎學金得由個人提出,惟須由學校完成初審核章。倘由學校彙整送件時,請以學生為單位個別裝訂申請資料。

五、若有疑問請洽中等教育科江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653。

~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 高中(職)學生:五十五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二) 高中(職)學生:二千五百元。

~六、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推薦。

~九、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乙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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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4-03-03 09:50:19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4月8日(二)

本要點領受範圍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甲等以八十分計),
         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
         (職)計。
~高中職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前項第四款之成績單影本,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
 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單、大專一年級上學期應繳送高中職畢業成績
 單。
~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五
    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一、 目的:為獎助身心障礙青年就讀中等以上各級學校,俾能激勵求學上進的精神,及獎勵一般青年就
       讀大專院校電子、電機相關科系,以發展國家工業教育,設此獎學金。 
 二、申請期限:每年三月、九月各一個月內為申請期限。
 三、獎學金範圍及條件:應具備資格與申請限額規定如下:(享有全額公費者不得申請)

~申請手續:申請獎學金者,請上本會網站,將基本資料填入後,再將下列文件郵寄至本會審查。
       1. 本會申請書一份(附貼照片)
        2.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及學校證明未享公費及助學金、未領校外獎學金之文件。
        3. 成績單一份。
        4. 傷殘手冊影印本(正反面)或公立醫院傷殘證明乙份(身心障礙青年部份)。
~本會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1段66號5樓。
    本會網址:http://www.tokoedu.org.tw
~本會通訊處(收件處):330 桃園市中正路1249號3樓之2。
    聯絡人:陳文顯先生。
    電話:(03)3586013 e-mail:hsien98@xuite.net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凡設籍桃園縣4 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補助對象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
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總平均在70 分以上。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
(2)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家庭有重大變故,而生活有困難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第(2)(3)(4)應
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之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1、需前一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
2、大專院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公立高中:學業成績平均75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高職及私立高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5、國中學生:學業成績平均80 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私立高中及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 元。

繳驗證件如下:
1、申請書乙份(附件一)。
2、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
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
影本)(附件二)。
3、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乙份。
4、切結書(附件三)。
5、領據(附件四)。
6、低收入戶證明(需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證明)。
7、家庭狀況訪視表(附件五)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

~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甲等以上(或八十分以上)
(三)體育成績七十五分以上。

~高中、高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學生申請時應檢齊左列各項證件於規定期限內陳由所屬學校彙轉本府辦理,個別申請不予受理:
一、已填妥資料之申請書一份(表式附後)。
二、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三、住居所在地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另附有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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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4-03-03 09:19:38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新生以原畢業學校填發之成績證明書,舊生以其所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準)。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一百二十五名,每名二千元。

~本獎學金申請期限及方法如下:
一、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方法:申請本獎金學生,無論在本縣內學校或他縣市學校就讀,一律由其就讀學校統一辦理核轉本府,並提出下列各項證明及表件:
        (一)本獎學金申請書(由本府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學金佈告/下載使用)。
        (二)學期成績證明。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導師出列清寒證明書。
 

校內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一、 宜蘭縣政府為獎勵優秀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一般優秀學生奮學向上,特訂定獎學金發給辦法,並以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身分之學生為優先,各組錄取30名後,餘20名分配予一般優秀學生。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縣,並在國內大學、獨立院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校之學生(不含夜

           校、補校、研究所、實習生、在職進修、空中大學、醫學院及師範校院已享受全

           額公費待遇之學生)。
(二) 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及操性成績為等

            第者,需檢附學校成績等第與分數換算對照(應)表,如無操行量化成績者,需檢

            附無申誡(警告)以上懲處之成績證明書正本以資證明)。
(三) 高中(職)、五專、大學〈含二專、二技、四技〉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

           請,畢業當學期成績亦不得申請。
(四)專科學校五專制,一、二、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四、五年級學生屬大專組。
開放網路申請日期(逾期恕不受理):
(一) 第一次(以第一學期成績申請):每年 3月1日至 3月31日下午五點止。
(二) 第二次(以第二學期成績申請):每年 8月15日至 9月14日下午五點止。
申請方式:
(一) 本獎學金僅開放網路申請(以其他方式申請者,不予受理)。
1. 至本府教育資訊網(http://www.ilc.edu.tw/)--全文檢索輸入獎學金申請(首頁右側)或至http://rff.ilc.edu.tw/prise/ 網址登錄申請。
2. 開放予符合資格者自由登錄(惟請據實登錄如有不實將取消資格,並通知學校),申請日期截止即關閉登入系統。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3月26日(三)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於國內公私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分班除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及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國中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肄業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

申請期間: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一年級學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其申請期限第一

                學期自十月十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由學校函送或寄送本府(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