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退學時間 |
退費項目及標準 |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 |
學、雜費及其餘各費全數退還。 |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相同) |
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
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
不予退費。 |
備註: 1.休學、轉學或中途輟學以學生申請之日期為基準。 2.死亡以發生日期為基準。 3.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經教育部專案核收之各項費用〈如: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實習(驗)費、補修學分費等〉及代辦(收)費。 4.代收代辦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置衣物則發衣物。 5.進修學校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
說明:
1.本表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教中(二)字第0930510504號書函】。
2.輪調班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教中(三)字第0940519067號書函】說明三辦理,(輪調班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應依本室所訂退費標準退還學雜、費及各項費用。然為考量輪調班學生實際上課情形,其上課期間計算原則如下:在廠3個月實習,折算上課1.5個月,與在校上課3個月合計1學期上課4.5個月,則其上課期間與一般學制上課期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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